说起刑罚,你是不是全身冒冷汗或者说是感觉到自己肉疼,古代刑罚中的一些事件看起来令我们恶心和恐惧,古代的刑罚和现代的刑罚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呢?他们是怎么演变过来的呢?这篇文章从古代的某个时代开始说起一直介绍的现代刑罚。

1、汉代刑罚

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第一,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

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

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2、现代刑罚

现代刑法理论一般认为 ,刑罚目的是指国家运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刑罚目的理论在刑法学理论中居于核心理论地位。应当选择分刑种分阶段以预防为基础的综合理论。首先 ,以预防为基础的综合理论;,是这个理论的整体特征。其次 ,是在死刑中基本体现正义性报应理论和在其他刑种中基本体现预防理论的综合 ,同时结合在立法阶段主要体现一般预防的思想 ,在司法程序中体现特殊预防和报应的观点 ,在执行中体现特殊预防的原则的综合。

中国刑罚目的理论的这个新选择 ,总结和吸收了报应、预防等各种理论要素 ,同时对不同理论要素作出有层次 ,有重点的安排。这个刑罚目的理论 ,将有利于中国刑法理论进行新时代的新探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33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34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第35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3、刑罚的目的

刑法理论界对刑罚目的之界定有广义和狭义说之区分。狭义的刑罚目的是指国家适用刑罚的目的,广义的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裁量、执行刑罚所追求的效果。广义说为通说,这一点可以从近几年出版的刑法著作中得到证实。

作为一个国家的刑罚制度,并不是几个刑种的简单罗列,而是一个宏观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所以要想真正的探寻并解读刑罚目的,必须系统的、全面的考察整个刑罚体系,并研究其各个构成要素的运行机制,而作为一个国家刑罚体系的各个构成要素运行机制的基础是刑罚权。换句话说,国家之所以能够制定、适用、裁量刑罚,是因为它享有刑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