笞刑(chī xíng),笞刑是我国古代时期肉刑的一种惩罚手段,也是我国古代的五刑之一,这种刑法在我国古代还是算是比较轻的一种刑法了,也有古代打板子的说法,主要就是通过竹鞭、木板来责打罪犯的屁股。是古代我国对于较轻微罪犯而设的一种刑法,笞刑相比与古代抽肠、凌迟、剥皮等残忍酷刑来说还是非常人性的。

现今的笞刑改为鞭刑

如今的笞刑只限鞭刑,沿用自英国和英属印度的刑法。今日世界上共有十六个国家实施类似鞭刑,如阿富汗、巴哈马、文莱、伊朗、约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南非、苏丹、斯威士兰、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也门、津巴布韦及新加坡鞭刑。

中国笞刑在清代被废止

清朝于1910年5月颁行《大清现行刑律》,又于1911年又正式颁布《大清新刑律》,肉刑废除。但北洋政府1914年7月30日公布了《徒刑改遣条例》还赤裸裸地恢复了曾分别被清政府和孙中山废除的遣刑和笞刑。

在世界各地笞刑作为一种刑罚,被广泛使用并长期存在。日本古代有仿自中国唐律的笞刑,打屁股,明治维新后推行“文明开化”而废止,但在殖民地台湾和朝鲜曾施行笞刑,都是打屁股,限打16岁以上60岁以下的男性。

世界各地笞刑

1904年1月12日,台湾总督府律令第1号发布“罚金及笞刑处分例”,并制订“罚金及笞刑处分例施行细则”,法例明定“应科处3个月以下自由刑,或100元以下财产刑之台湾人之犯罪,得处以笞刑;若先前被处财产刑却未能缴清者,得经折算执行笞刑。

“19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台湾的笞刑直到1921年4月28日,时任台湾总督田健治郎发布律令第7号“废止罚金及笞刑处分例”,下令从1921年5月1日起终止罚金易科笞刑处分。

1910年日本并吞朝鲜后,1912年发布“朝鲜笞刑令”和“朝鲜笞刑令施行规则”,在日治朝鲜半岛施行笞刑,1920年4月1日,大正天皇颁布“朝鲜笞刑令废止制令“,明令废止笞刑。